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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部属企事业工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操作指南

发布日期:2022-05-31 11:17 浏览次数:

江苏省省部属企事业工会

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操作指南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操作程序,把工会组织建设成为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实际,制订《江苏省省部属企事业工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操作办法》。

    一、筹建基层工会

   (一)企业、企业集团(公司)本部(机关)应当在设立之日起一年以内建立工会组织。上级工会可以派员协助和指导企业建立工会,企业党组织应当提供支持和协助,不得阻挠成立工会。

   (二)筹建基层工会程序

    1.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和上级工会批准后,成立工会筹备组,工会筹备组一般3-11人,组长可以为工会主席意向人选;

    2.由工会筹备组负责,向广大职工宣传工会的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等知识,发展工会会员(由职工本人口头或书面提出申请,填写《中华全国总工会入会申请书》《会员登记表》,经审核批准后,发给《会员证》);

    3.在大多数职工已经入会的基础上,根据单位内部机构或者部门设置,划分工会小组,推选产生工会小组长,协助筹备组做好大会筹备工作;

    4.组织选举会员代表(100人以内的,召开全体会员大会),代表选出后,由筹备组进行资格审查;

    5.酝酿产生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候选人建议名单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书面报同级党组织后,向上一级工会请示;

    6.做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组织、会务等方面准备工作;

    7.经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后,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8.选举结果产生后,报上级工会批复,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对应组织人事部门。

    二、基层工会换届选举

   (一)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或五年,具体年限由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定,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确定。基层工会必须按期进行换届改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延期的,需书面请示上一级工会并得到批复后,方可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二)基层工会委员会的换届,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

   (三)基层工会组织的换届程序

    1.任期到届前(3个月为宜),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做出决定后,写出书面申请,经同级党委(党组织)同意后,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2.组织选举会员代表,代表选出后,将代表名单提交本级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是否符合代表资格);

    3.酝酿并提出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书面报经同级党委和上级工会同意(请示中应有换届选举办法等内容);

    4.起草工会委员会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可以与经费审查报告合并)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

    5.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6.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复,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

    三、会员代表的组成

    1.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的组成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总数的20%。女职工、青年职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会员代表应占一定比例。会员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般与工会本届相同,会员代表可以连选连任。会员代表因故调离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时,代表资格自然免除,但应在下一次工代会上通报。

    2.会员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会员在100人以内的基层工会,应召开会员大会。

    会员100至200人的,设代表30至40人;

    会员201至1000人的,设代表40至60人;

    会员1001至5000人的,设代表60至90人;

    会员5001至10000人的,设代表90至130人;

    会员10001至50000人的,设代表130至180人;

    会员50001人以上的,设代表180至240人。

    2.会员代表条件

    ⑴工会会员,遵守工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⑵拥护党的领导,有较强的政治觉悟;

    ⑶在生产、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议事能力;

    ⑷热爱工会工作,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热心为职工群众说话办事;

    ⑸在职工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职工群众信赖。

    四、基层工会组织选举

    1.会员(代表)大会是基层工会的最高领导机构,讨论决定基层工会重大事项,选举产生基层工会领导机构,并对其监督。基层工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集团工会应选举工会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副主席需符合《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相关规定。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新当选的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在任职一年内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岗位任职培训。

    工会主席应按企业党政同级副职条件配备,是共产党员的应进入同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工会主席是兼职的,企业应设置专职副主席且专职副主席按不低于企业中层正职配备。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

    2.工会委员设置(按会员人数确定)

    不足25人,设委员3至5人,也可以设主席或组织委员1名,

    25人至200人,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设委员21人至29人,

    10001人至50000人,设委员29至37人;

    50001人以上的,设委员37至45人。

    大型国有企业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立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3.参加会议的人数为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工会委员会应采取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被选举人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被选举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赞成票多的当选。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选举结果,并告知选举结果是否有效。

    基层工会换届前,应当向上一级工会申请换届选举(附工会主席、副主席意向人选简历),得到批复后,方可组织换届选举;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违反规定程序选举的,选举无效,上级工会不得批准。

   工会委员会任期时限应当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基层工会任期届满,应按期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

    五、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调动和补选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同意。

    基层工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调动或者其他原因空缺时,应及时按照相应的民主程序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补选主席(副主席),如后选人是委员的,可以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如候选人不是委员的,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工会委员扩大会议(扩大到原有委员的3至5倍,且有一定比例的一线会员代表)补选其为委员后,由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

    补选的主席(副主席)的任期为本届工会委员会尚未履行的期限。

    补选的主席(副主席)在征得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同意,可暂由一名副主席或委员主持工作,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六、经费审查委员会

    基层工会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同时,应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一般3至11人,设主任1人,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主任1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七、女职工委员会

    基层工会有女会员10人以上的,应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中央明确规定妇联不在企业中建立组织,也就是说,企业中只建立女职工委员会,而不应该建立妇联组织),不足10人的,设女职工委员。女职工委员会与基层工会同时成立。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也可召开女职工大会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女主席或副主席担任。企业工会没有女工会主席或副主席的,由符合相应条件的女职工委员担任,享受同级工会副主席待遇。

    八、工会委员会、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

    基层工会委员会:简称工会委员会,是指企业、事业、机关会员人数达25人以上,经上级工会批准,会员代表选举产生的工会组织。

 联合基层工会委员会:简称联合工会,一般是指两个以上单位由于各自会员人数较少,不能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而就近按地域或行业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联合工会适应范围:

 1.大卖场、各类专业市场可以成立联合工会,吸纳区域内的信息员、促销员、售货员及其他务工人员入会。

 2.社区、村可以成立联合工会,吸纳由不具备独立成立委员会单位的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家政服务员、医院护工以及各类灵活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入会。

 3.商务楼宇等可以成立工会联合会的区域或行业内成立相应的联合工会,吸纳本区域或本行业内暂不具备独立成立工会委员会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入会,并作为本级工会联合会的成员。

 基层工会联合委员会:简称工会联合会,是指由若干个企业(无隶属关系)、事业单位,在各自成立基层工会组织并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基础上,在一定的区域或行业范围内,按联合制、代表制原则,建立的区域或行业性基层工会组织。

 工会联合会适应范围:

 1.建立与区县级行业协会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对应的民办医疗、教育机构和保安公司、律师事务所、建筑企业等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2.用人单位较为集中、行业特色明显、从业人员较多的街道乡镇,组建餐饮、家政服务、医院护工等工会联合会。

 3.依托工会服务站,建立街道、乡镇工会联合会和商务楼宇工会联合会。

 4.管辖基层工会委员会的社区、村也应成立同级工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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